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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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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问题
各位律师,希望你们帮帮忙!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望得到你们的帮助!先谢过了!
我方(乙方)与宝山某公司(甲方)在1999年签定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为10年,即到2008年年底,
仓库实际租赁面积为:990平方米,可是当初由于对方公司工作人员的粗心,导致合同里出现
了3处错误,1)租赁面积误写为:660平方米,2)把我方的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少输了一个数字,
3)合同的期限错写成了2007年,(本应是2008年); 



当时我方有人发现了这三处错误,可由于事物缠身,没有及时去更改合同的错误处,一拖就到现在了,



今年2月初,甲方受巨大紧经济诱惑,与外资企业签定了厂房租赁协议,不久便向我们发了一份书面函,内容如下:
 依据市政建设的需要,位于***路的***号的厂房仓库,均在本次规划之内,且定于2007年2月28日止前须动迁完毕,并恳请负责人于2007年1月9日之前来我司谈具体事宜,逾期不来,视为已同意此次动迁事宜。
时隔一个多星期,甲方又快递了一份补充函,以我方用地超面积为由,要求我方补缴仓储费435002.7万元,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应对?
如果打官司的话,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1\合同期限写错那应按合同约定.
2\对于现在对方提出的面积误差问题,要看合同有没有约定租金是以整体来计算还是以单位面积来计算的.
3\身份证号写错,只要证明双方签字是真实即可.



1、身份证号码写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要有双方的签字盖章
2、假若从合同内容中可以看出租赁的是整个仓库,那么写错面积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3、租赁期限的写错,可能会产生很大影响。

身份证号码错误与本案没有关系。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立约的本意是面积990平方米及期限应2008年的话,就应按照合同履行。
但不管怎样,对方发函通知你方“于2007年1月9日之前来我司谈具体事宜,逾期不来,视为已同意此次动迁事宜。”这样的要约对你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方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也无权要求补缴仓储费。
建议聘请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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