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深圳天天厂房网 -> 综合资讯 -> 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及反诉二审
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及反诉二审
来源:本站     信息提供:深圳天天厂房网     此页被浏览:1893 次

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天津人造金刚石厂 



法定代表人:张晓溪,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耀东,厂办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杰,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北京 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  1999 年 10 月 19 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 ( 以下简称,天津方 ) 与上诉人(原审被

 



告、反诉原告) 北京 ;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北京方租赁天津方的分厂(含 

19 台压机),期限三年,年租金 30 万元。 2002 年 10 月 19 日 合同期满后,因部分设备损坏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交接



天津方诉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方支付租赁费 121250 元,附属设备,电费 46932.37 元,水费 3341.74 元, 



取暖费 45770.40 元,合计 217294.51 元。  



 北京方提起反诉要求 租赁费 (含租赁 19 台压机费用)应按 11 台压机计算、收取租赁费,并要求退还租赁费 351118  



元;并要求扣除变损电量和变压器损耗即要求返还电费 118954.39 元;退还 设备维修费 135873.73 元、给付货款 

9833.40 元,总计 615779.52 元。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4 月 23 日 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方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人造金刚



石厂电费 31299.77 元、水费 3181.74 元、取暖费 44197.40 元,三项合计 78678.91 元。判令天津人造金刚石厂于本判决 



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 180065.55 元。三、驳回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 5769 元,其他诉讼费用 4830 计 10599 元,原告负担 6000 元,被告负担  



4599 元;反诉受理费 11296 元,其他费用 5648 元计 16944 元,原告负担 5000 元,被告负担 11944 元。  



北京方、天津方均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2002 )×经初字第 386 号民事判决,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鼎律师事务所赵杰、刘秀香律师担任天津方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北京方 其主要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一、二、四项,两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天津方 其主要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以......

作者:深圳厂房出租,深圳厂房网,深圳厂房招租,深圳厂房信息,深圳厂房租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