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12月2日,为了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市民在一年内卖掉旧房买新房的,都可以享受退税优惠。但许多市民在办理退税缴税时因为对政策不了解,显得很茫然。
退税只退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广州的个人销售房屋涉及到地税局主管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等。
具体为: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按应交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个人销售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自用年限不足五年且有增值额的房产,按售房收入全额依1.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他有效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而且应该强调的是,一年内买房卖房可获退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具体指按售房收入全额依1.3%的税率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退税三项必需条件
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的个人必须符合:1、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时间均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售房与购房不分先后)相隔不超过12个月;2、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两区、两市)内;3、个人出售住房已经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广州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吴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