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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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始 登 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需提交的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拨地文、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范围图或转让合同;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标准定位图(红线图); (4)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5)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提交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提交身份证; (6)拆除直管公房的需提交市房地局接管归还公房产权的文件; (7)属于法院判、裁、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8)属于在建工程产权认定的,还需提交: ①建设工程开(施)工许可证; ②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办理程序 (1)现场测绘调查; (2)受理登记; (3)审查; (4)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1000m2以下200元/宗,1000m2以上300元/宗; (2)测绘费:住宅1.36元/平方米、非住宅2.04元/平方米、综合楼2.72元/平方米; (3)印花税:5元/证;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
5、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形,由登记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属于暂缓登记的,顺延办理时限。
转 移 登 记 1、政策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过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需提交的证件 (1)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赠与公证书; (4)1993年1月30日以前划拨土地上自建房向社会公开出售的,须提交拨地文图及修建许可证。1993年1月30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建房向社会公开出售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①全民性质的房产转让时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房产的证明; ②集体性质的房产转让时,需提交职代会同意出售房产的决议; ③股份制企业房产出售时,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④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时,需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书面证明,无共有人的,需提交无共有人声明。
3、办理程序 (1)现场测绘调查(已作过面积界定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2002年1月1日后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成套存量住房上市转让的不进行现场调查); (2)受理登记; (3)审查; (4)审批; (5)收费发证。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契税:按成交价的3%计收,由受让人缴纳。其中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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