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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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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1000m2以下每宗200元,1000m2以上的每宗300元,由受让人缴纳;
(3)手续费:住宅每平方米6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双方各缴二分之一;
(4)土地收益金: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用途按5—15元/m2计收,由卖方或受赠人缴纳;
(5)印花税:5元/证,由受让人缴纳;
(6)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由受让人缴纳;
(7)测绘费:住宅1.36元/平方米、非住宅2.04元/平方米、综合楼2.72元/平方米,由受让人缴纳;
(8)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除征收以上(2)(3)(5)(6)(7)项税费外,还应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和合同印花税(契税:成交价的0.75%,土地出让金:成交价的1%,由受让方缴纳;合同印花税:成交价的0.05%,双方各缴纳一半)。


                                   变 更 登 记
 

1、政策规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需提交的证件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属于新增房屋的需提交初始登记所需证件;
(3)属于更名的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派出所证明、企业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核准文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人事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名称变更的文件);
(4)法人资格证明。
3、办理程序
(1)现场测绘调查;
(2)受理登记;
(3)审查;
(4)审批;
(5)收费发证。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1000m2以下200元/宗,1000m2以上300元/宗;
(2)测绘费:住宅1.36元/平方米、非住宅2.04元/平方米、综合楼2.72元/平方米(产权人名称变化、街道门牌号变化的变更登记不收测绘费);
(3)印花税:5元/证;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
5、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形,由登记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属于暂缓登记的,顺延办理时限。


                                 他 项 权 利 登 记
 

1、政策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当事人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登记。
2、需提交的证件
(1)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一式叁份);
(4)借款合同;
(5)抵押房地产的权属证明:
①现房抵押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②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交《在建工程产权认定书》;
③按揭抵押需提交全套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凭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①全民性质的房产抵押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②集体产抵押需提交职代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③股份制房产抵押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④共有房产抵押需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属共有房产)抵押,无共有人的,需提交无共有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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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承诺书(抵押人和借款人不属同一人时提交)。
3、办理程序
(1)现场调查;
(2)正式受理;
(3)审查;
(4)审批;
(5)收费发证。
4、收费项目及标准
()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1000m2以下每宗200元,1000m2以上每宗300元,由抵押权人缴纳;
()权证印花税:5元/证,由抵押权人缴纳;
()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他项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由抵押权人缴纳。
5、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登记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形,由登记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属于暂缓登记的,顺延办理时限。


                                  注 销 登 记
 

1、政策规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2、需提交的证件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2)法院判决(裁定)书;
(3)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银行还款证明;
(5)他项权注销申请。
3、办理程序
(1)验件;
(2)受理登记;
(3)审查、审批;
(4)注销;
(5)公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
4、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形,由登记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属于暂缓登记的,顺延办理时限。


                                   遗 失 登 记
 

1、政策规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做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2、需提交的证件
(1)属于失窃已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提交派出所的证明。属于产权人遗失的,由产权人出具承诺所遗失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未发生交易、抵押、被查封的具结保证书;
(2)声明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作废的报纸;
(3)个人身份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遗失补证申请。
3、办理程序
(1)现场调查;
(2)受理登记;
(3)审查;
(4)审批;
(5)收费发证。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1000m2以下200元/宗,1000m2以上300元/宗;
(2)印花税:5元/证;
(3)工本费:10元/证。
5、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形,由登记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属于暂缓登记的,顺延办理时限。

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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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始 登 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需提交的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拨地文、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范围图或转让合同;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标准定位图(红线图);
(4)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5)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提交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提交身份证;
(6)拆除直管公房的需提交市房地局接管归还公房产权的文件;
(7)属于法院判、裁、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8)属于在建工程产权认定的,还需提交:
①建设工程开(施)工许可证;
②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办理程序
(1)现场测绘调查;
(2)受理登记;
(3)审查;
(4)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1000m2以下200元/宗,1000m2以上300元/宗;
(2)测绘费:住宅1.36元/平方米、非住宅2.04元/平方米、综合楼2.72元/平方米;
(3)印花税:5元/证;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工本费,核发一本以上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

5、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形,由登记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属于暂缓登记的,顺延办理时限。

                                   转 移 登 记
 
1、政策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过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需提交的证件
(1)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赠与公证书;
(4)1993年1月30日以前划拨土地上自建房向社会公开出售的,须提交拨地文图及修建许可证。1993年1月30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建房向社会公开出售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①全民性质的房产转让时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房产的证明;
②集体性质的房产转让时,需提交职代会同意出售房产的决议;
③股份制企业房产出售时,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④已购公有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时,需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书面证明,无共有人的,需提交无共有人声明。

3、办理程序
(1)现场测绘调查(已作过面积界定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2002年1月1日后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成套存量住房上市转让的不进行现场调查);
(2)受理登记;
(3)审查;
(4)审批;
(5)收费发证。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契税:按成交价的3%计收,由受让人缴纳。其中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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